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三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3條規定: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法相關補助或獎勵費用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法相關補助或獎勵費用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理由-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一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瀏覽次數: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