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八條立法沿革

16 May, 2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8條規定: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民國100年11月11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除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五條移列修正。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104年1月23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十六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

明定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依各該條文原定施行日期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即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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