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5條規定: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準用之。
停止羈押中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釋放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時,得命再執行羈押。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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