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6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檢察官或法院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附條件處分或裁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於被告及被害人。
理由-

明定法院或檢察官對於所定釋放條件之送達義務。

 

=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記。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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