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之一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1條規定: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
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增訂條文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
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家庭暴力事件對被害人身心影響甚鉅,為協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能盡可能完整陳述,爰增訂本條規定,使被害人得自行指定陪同人員接受偵訊,以減緩被害人在偵查程序中所受到之心理衝擊。
三、為落實被害人接受陪同偵訊之權利,爰本條第二項規定除有妨礙偵查之情形外,檢察官不得拒絕被害人之請求。並於第三項規定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以發揮陪同之功能。
瀏覽次數: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