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之二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6-2條規定:
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
說明:
=民國104年1月23日增訂條文
被害人受訊問前,檢察官應告知被害人得自行選任符合第三十六條之一資格之人陪同在場。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家庭暴力事件被害人因不諳法律,而未能知悉其有接受陪同偵訊的權利,爰增訂本條規定,賦予檢察機關應告知之義務,以落實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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