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規定:
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現行實務明列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之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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