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衛生主管機關應擬訂及推廣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計畫。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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