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衛生主管機關應擬訂及推廣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計畫。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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