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2條規定: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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