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2條規定: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說明:
=民國87年5月28日制定條文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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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