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31 Mar, 20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7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將該相關資料提供新生兒之父母、辦理小學新生註冊之父母、辦理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
前項資料內容應包括家庭暴力對於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服務。

說明:

=民國96年3月5日全文修正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將該相關資料提供新生兒之父母、辦理小學新生註冊之父母、辦理結婚登記之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
前項資料內容應包括家庭暴力對於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服務。
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一項所定「住院未成年人之父母」意義不明,爰予刪除;另學校與家庭互動密切,為加強宣導,爰將資料提供對象增列公、私立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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