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24 Aug, 200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8條規定: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說明:

=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條文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理由-

定明保護令聲請得裁定駁回之情形。惟考量案件聲請時效,避免聲請人往返耗時,對於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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