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三條立法沿革

24 Aug, 200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規定: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

說明:

=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條文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
理由-

一、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保護令有效期間及生效時點。
二、第二項規定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被害人或相關聲請權人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機制,並定明每次延長期間上限。
三、為避免被害人擔心遭報復等因素致未聲請延長保護令,周延被害人之保護,爰於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聲請延長保護令。
四、考量變更或延長保護令聲請期間,如原保護令期間已屆滿,但法院尚未裁定,恐造成保護之空窗期,第四項規定法院受理被害人等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或檢察官、警察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五、為利當事人遵守及警察機關等執行原保護令規範內容,第五項規定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聲請後之通知機制;另警察機關應提供法院即時通知之聯繫窗口,並適時協助法院聯繫相關人員,以周延本項之通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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