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24 Aug, 200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法院應於核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執行之方法、應遵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條文
法院應於核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執行之方法、應遵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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