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24 Aug, 200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規定: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條文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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