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24 Aug, 200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規定: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說明:

=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條文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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