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沿革

24 Aug, 200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3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說明:

=民國110年11月19日制定條文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理由-

考量警察機關對於本法規定事項之執行尚須準備時間,爰定明本法施行時間為公布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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