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五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5條規定: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
理由-由於家事事件之類型廣泛,有關其管轄之一般事項,例如:定共同訴訟之管轄法院,有關管轄競合、指定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之處理,定管轄之時期及移送裁定前必要之處分等,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應依各該事件之性質及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先準用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於非訟事件法未規定時,再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爰於本條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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