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7條規定: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同一地區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處理權限之劃分,除本法及其他法令別有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理由-一、隨著社會生活複雜化,民事事件之類型日益繁複,本法第四條雖已明定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之範圍,並賦予司法院得指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事務之權限,惟就某類民事事件,究屬家事事件或一般民事事件,可能仍有難以明確劃分之情形。為便於當事人請求法院處理,並避免法院間因事件之定性見解分歧,造成審理程序延宕,致減損當事人之程序利益,爰於第一項規定同一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與地方法院民事庭間就事件之處理權限有所不明時,宜授權司法院另定解決方法,以求迅速處理。
二、至於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相互間,關於某類事件之處理權限,乃同一地方法院內部之事務分配問題,因其分配辦法事涉瑣細,亦宜授權司法院另行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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