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條規定: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遴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相關學識、經驗及熱忱者任之。
前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理由-一、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應具有相關之人生體驗、學識、經歷,並富熱忱,爰仿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條之立法例,訂定第一項。
二、至於第一項法官之遴選資格、遴選方式、任期及其他有關事項,為求靈活運用,以符需求,宜授權司法院決定,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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