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21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家事調查官及諮詢人員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家事調查官及諮詢人員準用之。
理由-家事調查官利用其相關專業知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提出報告書或到場陳述意見,應公平執行職務,不得偏頗,以祛除當事人疑慮,並維護法院之威信,爰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家事調查官準用之。至於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書記官、通譯等其他職員之迴避,本法已於第五十一條及第九十七條分別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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