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二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22條規定:
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本法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理由-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就原屬審判長權限之事項,例如有關對於當事人曉諭捨棄、認諾之法律效果(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等屬於訴訟指揮之程序事項,如得由受命法官先行處理,當有助於程序之迅速進行,爰設本條之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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