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五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25條規定: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理由-為尊重當事人自主之意思,便利其使用法院,對於家事調解事件中,原屬當事人得合意管轄之事件,或屬於專屬管轄但容許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以合意變更管轄法院者,仍得合意定調解法院,此外,原則上均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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