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27條規定: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理由-家事調解事件無論是強制調解事件或移付調解事件,均由法官辦理之;另為擴大調解機制,法官於必要時,並得商請具有調解服務之非營利民間機構或團體志願提供專業之協助,以促進資源整合,減省法院及當事人之勞費,並提高調解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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