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五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35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法院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所為裁定,於確定時與確定裁判有相同效力。至於其效力之內容,須視各該事件之性質依具體情況加以認定,有些情形亦可能效力及於第三人。
二、前項所裁定之事項,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利害關係,等同於確定裁判。故該確定裁定如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再審事由,應許其聲明不服。因此,第二項特別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又法院准許再審後,即回復原來裁定程序,原有之保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程序權規定,例如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法院依職權調查事證並使當事人有機會陳述意見等等,仍應踐行之。
三、對於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為保障其權益,除於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明定可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參加裁定程序之進行外,亦應許具備該身分而未參加者於一定條件下得否定該裁定之效力,爰於第三項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准許第三人向法院聲請裁定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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