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38條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理由-一、起訴應將起訴所必要之事項以書狀表明並提出於法院,始生起訴效力。就書狀內容而言,須載明兩造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記載之。又為提示法院審判對象、預告判決效力之範圍及對他造提示攻擊防禦之目標,防止突襲性裁判,訴狀亦應揭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攸關訴訟審判之範圍,若有欠缺,則難以確定訴訟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故亦應表明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起訴
應備之程式。
二、其次,為促請當事人及法院注意,乃於第二項規定訴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一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前者為據以定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或合意管轄事項,後者據以定事件可否適用家事程序。其二為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即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將本應以準備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在訴狀內一併記載,以促進訴訟。其三為當事人間是否有共同之未成年子女,因婚姻事件常涉及子女權益保護事項,如當事人併於訴狀中表明,法院即得審酌有無依職權介入統合處理之必要。其四為當事人間是否另有其他相關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如經原告載明於訴狀,有助於法院瞭解當事人訟爭情形,並審酌是否需要統合審理,以便利程序之進行。惟法定宜記載事項,並非起訴必備程式,原告遵守與否不影響其起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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