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家事事件法第44條規定: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理由-一、當事人對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之終局判決,如就該二事件均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例如就家事非訟事件有特別限制其抗告審級者,即應依各該規定處理),應適用上訴程序。第一審法院如依第四十二條但書規定分別裁判,而當事人就各該家事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之裁判均聲明不服者,第二審法院仍宜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並應適用上訴程序,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又前開之聲明不服可同時或先後為之,若先後為之而同時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仍有第一項規定之適用。至家事訴訟事件若因程序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者,其聲明不服程序應循抗告程序,不適用本項規定,附此說明。
二、當事人若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應以上訴程序為其第二審應適用之救濟程序,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當事人若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則應以抗告程序救濟之,並參考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故設第三項規定。又除當事人得對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提起抗告外,利害關係人亦得為之,併於本項明訂之,以臻明確。又本項所定抗告程序係指家事抗告程序,附此敘明。
四、當事人僅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若其他事件係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依據,其裁判亦應視為一併提起上訴,方能貫徹家事事件統合處理之目的,並避免發生裁判兩歧之情形,爰訂定本條第四項以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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