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五十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50條規定: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理由-一、確認身分關係存在不存在訴訟之確認利益為身分利益,且具一身專屬性,故原則上於為原告訟爭身分關係之當事人或第三人死亡時不使其續行訴訟;至於撤銷訴訟等關於身分關係之形成訴訟,因亦具有一身專屬性,故除有特別規定須續行訴訟者外,原則上該訴訟亦應告終結,爰參酌日本人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條之規定,訂定本條第一項。
二、本法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其身分關係牽連甚廣,具有一定之公益性,即使被告死亡,亦仍有使其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故由第三人提起者,若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時,參酌日本人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
三、承上,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或由第三人提起者,若被告均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因我國現行法體系在涉及公益之民事事件如無當事人時,係規定由檢察官做為職務上之當事人,並參酌日本人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明定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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