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理由-家事訴訟事件性質上為人事訴訟之一種,為免本法規定不備,乃仿傚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破產法第五條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至於以財產上之給付為訴訟標的者,本應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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