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五十四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54條規定: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理由-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提起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為保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減少將來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提起,爰規定法院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之義務,使其得以參與訴訟程序;此時應適用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亦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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