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57條規定: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理由-為全面解決有關同一婚姻關係之紛爭,以儘早使婚姻關係趨於安定,避免因訴訟反覆提起而造成程序上之不經濟,爰參酌日本人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擴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三條規定,就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如經判決確定後,不論該判決結果有無理由,當事人均不得援以前訴訟程序,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使其發生失權效。又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如有因法院未依法行使闡明權致未為主張;或是雖經法院闡明,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之情形,規定為發生失權效之例外,允許當事人能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者,提起獨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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