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九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親等計算

02 Apr, 2016

民法第968條規定: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說明:

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的親等計算規定,對於確立血親關係、界定親屬之間的法律地位、確保法律上權利和義務的公平合理分配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社會發展和法律實踐的變化,親等的計算仍然是法律體系中的一項基本要求,並在實際操作中繼續發揮著重要作用。

 

我國法律將親屬分為血親跟姻親,血親就是指在事實上具有血緣關係,像是父母、祖父母、叔伯等血緣關係。姻親則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像是公婆、岳父母、女婿等。而親等作為親疏遠近,以明雙方間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如血親繼承之順序、拒絕證言、禁婚親、禁止收養、扶養義務等事項。這些親屬關係不僅對於親屬之間的情感和社會關係有影響,還在法律上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親等的計算方式,這一規定對於血親關係的界定、繼承順序、扶養義務等法律事項有著深遠的影響。依該條文,直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是從己身向上下世代計算,每一世代為一親等;而旁系血親則需要先確定共同的直系血親,然後從本身向共同直系血親計算,再從該直系血親向旁系血親計算,每一世代亦為一親等,並將所有世代相加,確定親等。這一規定不僅對親屬間的法律關係有重要指引,也在實務中確定親屬之間的繼承、扶養等法律權利和義務。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親屬關係被分為血親與姻親。血親是指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而姻親則是指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如配偶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等。在實踐中,親等的計算不僅在上述法律領域中起到基礎性作用,也對親屬關係的法律處理產生深遠影響。

 

血親的定義與親等計算

依民法第967條第1項,「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這意味著直系血親是指直接上下世代之間的血親關係,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等。這些親屬關係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在涉及繼承、扶養、禁婚、拒絕證言等問題時,親等的計算和血緣的確定起著關鍵作用。

 

根據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的規定,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這些親屬關係是直接上下世代之間的血緣聯繫。在計算直系血親的親等時,從本身出發,每一世代為一親等。例如,父母與子女之間為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為二親等。這樣的計算方法簡單而直接,旨在確保直系血親之間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得到清晰的界定。

 

親等的計算方法:

本條係血親之「親等」之計算性規定。直系血親,即從本身上下算,以一代一親等,算至想要與之計算之直系血親,將其相加即可。旁系血親,即從本身算至同一來源的直系血親,以一世一親等,再由同一來源之直系血親算至想要與之計算之旁系血親,將其親等相加即可。在計算親等前,首先需要區分何謂血親及姻親。我國法律將親屬分為血親跟姻親,血親就是指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具有血緣關係。無論是在涉及繼承、扶養、婚姻還是證言等問題時,準確地計算親等關係、區分血親和姻親,對於解決法律糾紛、確立合法權利和義務至關重要。

 

另一方面,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相對複雜。根據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是從本身向同源的直系血親計算,再由該直系血親向旁系血親計算。每一世代均為一親等,並將其相加。例如,兄弟姐妹之間為二親等(本身到父母一親等,父母到兄弟姐妹再一親等);叔伯與侄子女之間則為三親等(本身到祖父母兩親等,祖父母到叔伯或侄子女再一親等)。這樣的計算方式能夠確保旁系血親之間的親等關係得到準確的界定,有助於確立其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直系血親:從本身開始向上或向下計算,每一代為一親等。例如:

父母與子女之間為一親等。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為二親等。

旁系血親:先找到雙方的共同直系血親,再從本身計算到這個共同血親,再從共同血親計算到另一旁系血親,每一代均為一親等。例如:

 

兄弟姐妹之間為二親等(本身到父母一親等,父母到兄弟姐妹再一親等)。

叔伯與侄子女之間為三親等(本身到祖父母兩親等,祖父母到叔伯或侄子女再一親等)。

 

對於親等的計算,我國法律強調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的區別,並且明確規定每一親等的界定,這對於確定繼承順序、扶養義務、禁婚親等關係具有重要意義。在繼承法中,親等的計算直接影響到繼承人之間的繼承順序。一般而言,直系血親在繼承順序上優先於旁系血親。因此,直系血親的親等越小,其繼承權越優先。相反,旁系血親的繼承順序則通常排在直系血親之後。

 

姻親的定義

姻親是指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例如:

公婆、岳父母與媳婦、女婿之間的關係。

姐妹的配偶與兄弟的配偶之間的關係。

 

規約明確規定祭祀公業的派下權歸屬條件,具體到必須是冠高姓的男性直系血親,若無男性則考慮女性直系卑親屬姓高者。出直系血親的定義為直接由己身所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這涵蓋從父母到子女,或從子女到父母的關係。血親親等的計算方式,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代為一親等。

 

經查,祭祀公業高積祥之規約第五條已經明定其派下權之取得,以冠高姓之男性直系血親為限,如無男性卑親屬者,始由女性直系卑親屬姓高者,取得派下權,此有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規約一份在卷可稽。是原告雖為派下員高魁之女,於高魁死亡時別無兄弟,然高魁死亡時,原告尚有一子即高榮隆,按所謂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是原告既然從高魁所出,為高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高榮隆則從原告所出,為原告之直系血親,高榮隆亦屬原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不同者,依據同法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係原告為高魁之一親等血親,高榮隆為原告之一親等血親,即為高魁之二親等血親,然高榮隆與原告俱為為高魁之直系血親無疑,又高榮隆亦從母姓即高姓,經核即與上開規約第五條之規定相符,高榮隆為高姓之男性直系血親,於高魁死亡後自應繼受高魁取得祭祀公業高積祥之派下權,應足以認定。同理,於高魁死亡時,高魁既有高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高榮隆,即非無男性卑親屬,原告即無從依據上述規約之規定取得祭祀公業高積祥之派下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3號民事判決)。

 

親屬關係對法律上的影響

親屬關係在法律上對許多方面有影響,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繼承順序:親屬之間的血緣關係決定繼承順序。例如,直系血親繼承人優先於旁系血親繼承人。

拒絕證言:在某些法律程序中,親屬可以拒絕作證。

禁婚親:某些親屬之間禁止結婚,如直系血親之間不得結婚。

扶養義務:親屬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尤其是直系血親之間。

 

此外,親等的計算還在許多其他法律領域中發揮重要作用。例如,在證人證言的拒絕問題上,親屬間可以根據親等關係拒絕作證。根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之間可以拒絕作證,而旁系血親則視具體情況而定。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親屬間的私人生活和利益,避免因作證而產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禁婚親是另一個親等計算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在某些親屬之間,法律禁止結婚。例如,直系血親之間不得結婚,而旁系血親則視親等而定。這樣的規定旨在防止近親結婚,維護家庭結構的穩定性和血緣關係的純潔性。親等的計算因此成為確定是否存在禁婚親的重要依據。

 

扶養義務則是親屬間另一個重要的法律關係。根據民法,親屬之間尤其是直系血親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一義務的具體內容包括對年老、疾病或失能的親屬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和照顧。親等的計算對於確定扶養義務的範圍和責任至關重要,通常情況下,直系血親之間的扶養義務更為強烈。

 

依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親屬關係的確定及其在法律上的影響,對於確定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尤其是涉及繼承、扶養、婚姻等問題時,準確理解和計算親等,區分血親和姻親,是解決法律糾紛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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