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九百六十八條註釋-親等計算

02 Apr, 2016

民法第968條規定: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說明:

本條係血親之「親等」之計算性規定。我國法律將親屬分為血親跟姻親,血親就是指在事實上具有血緣關係,像是父母、祖父母、叔伯等血緣關係。姻親則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像是公婆、岳父母、女婿等。而親等作為親疏遠近,以明雙方間在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如血親繼承之順序、拒絕證言、禁婚親、禁止收養、扶養義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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