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59條規定: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夫或妻提起撤銷婚姻之訴者,亦同。
理由-一、按婚姻關係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即解消而無從繼續,故離婚之訴,如當事人之一方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該訴訟無再為續行之必要,爰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條規定,訂定本條。又撤銷婚姻之法律效果係使身分關係向後解消,與離婚並無不同,故併規定撤銷婚姻之訴係由夫或妻提起者,若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時,關於本案亦視為訴訟終結。
二、婚姻事件如合併有其他附帶事件,是否亦因本案程序之終結而終結,自應依附帶事件之性質,而為不同之決定,此部分留待日後實務及學說之發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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