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69條規定: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於本章之事件準用之。
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第六十二條之訴準用之。
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之訴準用之。
理由-一、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撤銷收養、終止收養關係、撤銷終止收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否認或認領子女之訴等親子關係事件之終局判決亦有對世效力,且具公益性,故第二章婚姻事件程序之規定,於性質相通,而本章又無特別規定者,應可準用,爰規定如第一至三項所示。
二、又本條未明列者,如有性質相近情形之規定,亦不排除可類推適用於親子關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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