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七十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理由-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於繼承人彼此間因繼承關係所生繼承訴訟事件,由與被繼承人關係最密切之法院即被繼承人之住所地(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較便於證據調查及有助於訴訟程序之進行,爰規定繼承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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