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73條規定: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當事人全體就遺產分割方法達成協議者,除有適用第四十五條之情形外,法院應斟酌其協議為裁判。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
理由-一、請求遺產分割之訴,除適格之當事人全體就全部遺產之分割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情形外,如適格之當事人全體業已就遺產全部或一部之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無論是訴訟前或訴訟中),而未成立訴訟上和解時,為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簡化爭點,以節省調查分割方法之勞費,並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法院應斟酌其協議內容為裁判,將斟酌結果記明於理由。
二、又為保護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法院為第一項裁判前,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或為請求;如當事人表明為履行協議之請求時,法院應就其請求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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