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79條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理由-為統合處理家事非訟事件,避免裁判岐異,並符合程序經濟原則,爰規定其合併、變更、追加、反聲請及程序之停止,準用家事訴訟程序關於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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