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婚約之要件(年齡)
民法第973條規定: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說明:
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這一條文設立對婚約訂立年齡的明確限制,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防止其在未成熟的年齡做出可能會對其生活和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法律行為。根據該條文的規定,若未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而訂立婚約,這一婚約應視為無效,無法產生任何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反映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並強調年齡作為婚約訂立的一項基本要件。
本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違反此規定訂立的婚約自屬無效。而依民法第974條,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使法定代理人同意,訂立婚約的未成年男女也須符合第973條的年齡要求。
未成年人的婚約訂立受到如此嚴格的限制,主要是出於對其身心健康和發展的保護。未成年人通常尚未具備完全的判斷力和法律責任能力,可能無法全面理解婚姻所帶來的法律和社會責任。法律因此設置年齡門檻,並要求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參與決策過程,以確保未成年人不會在不適合的年齡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決定。這一保護機制有助於避免未成年人因為婚約訂立而承擔過早的生活和責任壓力,並確保他們能夠在適當的年齡和情況下進入婚姻關係。
對於未滿十七歲的男孩和未滿十五歲的女孩來說,即使他們在情感上可能已經準備好結婚,法律依然要求他們在達到法定年齡後才能訂立婚約,這不僅是對他們身心發展的保護,也避免過早婚姻可能帶來的經濟和心理壓力。這一條文的設立,體現社會對未成年人婚姻的慎重態度,並強調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關懷和保護。
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
在實際操作中,若未成年人違反這一年齡要求訂立婚約,學術界對其法律效力的看法並不完全一致。一種觀點認為,違反此年齡規定的婚約應該是可撤銷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依法撤銷該婚約。這一觀點認為婚約的訂立並不完全無效,而是可以通過撤銷來恢復原狀。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民法的年齡限制是一種禁止性規定,根據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這樣的婚約自始無效,即使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未主動撤銷,該婚約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有學者認為違反這種法律規定的婚約應得撤銷,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該婚約。另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的年齡限制是一種禁止性規定,違反者依民法第71條上段應屬無效。即,違反第973條年齡限制訂立的婚約自始無效。
違反這種法律規定的婚約效果,學者間見解不一,有人認為得撤銷,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也有人認為民法的年齡限制,是一種禁止的規定,違反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上段規定應屬無效。
即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訂定婚約違反此規定者自屬無效(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098號)。男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訂定婚約,除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外,應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之規定,並須男已滿十七歲女已滿十五歲(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2016號)。
不論學術界的觀點如何,司法實務通常傾向於認為違反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的婚約應當被視為無效。最高法院的多項判決均強調,未滿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所訂立的婚約自始無效。例如,最高法院曾指出,若男方未滿十七歲,女方未滿十五歲,則其訂立的婚約應視為無效,無論是否存在其他的同意或契約內容,該婚約均不具法律效力。這一判例強調年齡限制的重要性,並在實際法律實踐中為婚約的訂立提供明確的指引。
此外,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和第九百七十四條共同規定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具體條件。根據這些條文,未成年人在訂立婚約時,除必須符合年齡要求外,還需要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使法定代理人同意,若未滿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仍訂立婚約,該婚約依然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無論是單純的年齡限制,還是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要求,都是未成年人婚約訂立的必要條件。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免受衝動或缺乏判斷力的影響,確保他們在進行重大法律行為時具備足夠的成熟度和法律知識。
因此,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不僅是對婚約年齡的要求,更是對未成年人的一種法律保護。該條文的設立旨在避免未成年人因為缺乏足夠的經驗和能力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決定,並且確保他們在達到一定的年齡後,具備足夠的判斷力來處理婚姻所帶來的各種法律和社會責任。這些年齡限制的設定,既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是對婚姻和家庭關係負責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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