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七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7條規定: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暫時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暫時處分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之。
暫時處分之裁定就依法應登記事項為之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機關;裁定失其效力時亦同。
理由-為使暫時處分得儘速生效,規定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即對其發生效力。此項「告知」係包含受裁定人在場之宣示在內。又告知顯有困難時,自應於對外發布時發生效力,爰為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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