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89條規定: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理由-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暫時處分之裁定係附隨於本案請求,故如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其他事由視為終結時,暫時處分之裁定自應失效。又暫時處分目的在於保全或實現本案之目的,故暫時處分內容如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包含確定之本案請求裁定經撤銷、變更確定者)、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時,於相異之範圍內亦應失其效力。另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時,經撤銷或變更之部分,亦應失其效力,爰規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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