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98條規定: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理由-本法第三條所定戊類事件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規定之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等事件,以及夫妻間之扶養費及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或屬婚姻之普通效力,或雖發生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惟與婚姻亦具密不可分之關係,均為與婚姻訴訟事件有關之非訟事件。乃本法既已擴大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審判的可能範圍,是上開事件除應儘可能合併於同一程序審理外,對於管轄之規定亦應準用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有關婚姻訴訟事件管轄之規範,以求立法前後一致。此外,本條所定之扶養費事件僅限於夫妻間之扶養,至於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間之扶養則不屬之,自屬當然。

 


瀏覽次數:235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