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02條規定: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就第九十九條所定各項費用命為給付之確定裁判或成立之和解,如其內容尚未實現,因情事變更,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或相對人聲請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理由-一、法院對於聲請人及相對人間就本法第九十八條之爭執事件所為裁判已確定或和解成立後,如所命或同意為給付之內容尚未實現,遇情事變更,而依原裁判或和解內容已失其公平性及妥當性,為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實體及程序權益,爰設本條第一項,明定聲請人及相對人此時得自行衡量利害,決定是否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原確定裁判或和解之內容。又此類事件既係聲請人及相對人就得處分之事項所生爭執,本於處分權主義,須因聲請人或相對人提出聲請法院始得斟酌裁判,自屬第八十三條第三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變更非訟事件確定裁定之特別規定,附此說明。
二、為保護關係人之程序權,避免不當侵害其權益,於第二項並規定,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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