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19條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收養事件準用之。
理由-收養非訟事件既於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影響重大,法院於裁定前除應徵詢對於未成年人之保護有專業知識及經驗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囑託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以供法院參考外,並應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表達及陳述意見權。爰設本條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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