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24條規定: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理由-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其程序與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同,自應準用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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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理由-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法院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其程序與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同,自應準用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