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28條規定: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理由-一、為資識別程序對象,並利於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一項明定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時,其陳報書應記載事項。
二、為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能公平受償,遺產清冊宜儘量記載明確,故第二項明定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及為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俾利清理遺產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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