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29條規定:
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四、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四、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意旨。
繼承人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理由-一、為資識別程序對象,並利於程序之進行,爰於第一項明定債權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二、法院依前項債權人之聲請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職權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而繼承人依其命令提出者,應依前條之規定記載陳報書及遺產清冊,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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