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理由-由法院選任之財產管理人,除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以外,尚有如: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於暫時處分選任之臨時財產管理人等,此等財產管理人之地位相類似,除法律別有特別規定者外,宜準用本章之規定,爰設本條。

 


瀏覽次數:233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