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理由-由法院選任之財產管理人,除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以外,尚有如: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於暫時處分選任之臨時財產管理人等,此等財產管理人之地位相類似,除法律別有特別規定者外,宜準用本章之規定,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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