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47條規定:

失蹤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財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失蹤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財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
理由-失蹤人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維護交易安全,無論其財產管理人依何種方式產生,均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為管理人之登記,以公示何人為失蹤人之正當財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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