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48條規定: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立法沿革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之。
理由-為促使財產管理人審慎作成財產管理目錄,爰參考日本家事審判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管理財產目錄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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