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婚約之要件(法定代理人同意)

06 Aug, 2017

民法第974條規定: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說明:

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時,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這一條文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未成年人通常因血氣方剛、思慮不周,容易因為衝動或不成熟的判斷做出決定,特別是在婚姻這樣重大的法律行為上。婚約作為一種預約結婚的契約,若未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將不具備法律效力。這一規定的設立,是為防止未成年人輕率地訂立婚約,避免婚約因為當事人缺乏成熟的處理能力而導致後續的離婚或不幸的婚姻生活,這樣的情形不僅對未成年人本身不利,也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公共利益。因此,民法強制規定未成年人必須獲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樣的法律保護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有重要意義。

 

本條立法理由無非係未成年人血氣不足,思慮不周,容許他們輕率地訂立婚約,極易發生始合終離的情事,不僅訂婚未成年人幸福被犧牲,社會公益亦會受到影響。民法明文規定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法定代理人若不表同意,應可比照民法第989條所定未成年人未達法定年齡而結婚,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的規定,向法院訴請撤銷未成年子女的訂婚。

 

根據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未成年人在訂立婚約時,不僅需要達到法定的年齡標準,如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無法訂立婚約,還需要獲得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即便未成年人已經達到法定的年齡要求,他們仍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使婚約生效。這一規定強調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人婚約中的重要角色,確保未成年人能夠在充分的家長或監護人指導下,做出合適的決定。若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訂立的婚約,則視為無效,無法在法律上產生約束力,這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至關重要。

 

學術界和司法實務對未成年人婚約訂立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見解。一般來說,未成年人若未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訂立婚約,該婚約會被視為無效。這是因為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明文規定,未成年人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一規定屬於強制性法律條文,違反此規定的婚約即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也無法在法律上生效。例如,最高法院曾經在判例中指出,若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時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則該婚約應視為無效,並且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這一法律判例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並明確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在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有明文規定,故當事人於訂定婚約時未成年者,縱已達於同法第九百七十三條所定年齡,亦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187號判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定婚約時,上訴人雖尚未成年,但訂定婚約之日,上訴人之母既經到場而無異議,不得謂未得其母之同意(最高法院27年滬上字第38號判例)。

 

除此之外,婚約作為一種預約結婚的契約,其效力受到男女雙方意思一致的影響。根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且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時必須符合第九百七十三條和第九百七十四條的年齡和同意要求。這意味著婚約並非強制性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契約,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合意且符合法律要求時,才會產生法律效力。未成年人若不符合年齡要求或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則婚約無效,並無法強迫履行。因此,無論是婚約的訂立,還是婚約的履行,都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和條件。

 

此外,法定代理人同意在未成年人婚約中的作用不僅限於提供法律效力的保障,還有助於防止未成年人在缺乏成熟判斷的情況下做出對自己不利的決定。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權使得未成年人的婚約不僅僅是兩個未成年人的私人決定,而是經過成年人的理性思考和監督,從而保障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這一點在法律實踐中得到充分的體現,若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時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婚約即無效,從而有效地避免未成年人因為家庭矛盾、情感衝動或其他原因,草率訂立婚約的情況。

 

在實際案件中,當事人如果未滿法定年齡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婚約將無效。例如,在某些司法案例中,若未成年人在訂立婚約時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法院會判定該婚約無效,即便雙方當事人同意訂立婚約,也無法產生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起到關鍵作用,避免由於缺乏成熟判斷或外部壓力而做出的錯誤決定。

 

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972、974、9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非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生效力,此觀民法第972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號判例參照)。另婚約固係由父母代為訂定,但經雙方互相承認,自不失為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婚約(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8219號判例參照)。再按,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980、981條亦有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強調未成年人婚約訂立時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重要性,這一法律條文對於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適當婚姻決定的影響具有重要作用。無論是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還是為確保婚約在合法性上的保障,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都能夠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因為缺乏成熟的判斷能力而作出過早的婚姻決定。這一法律規定不僅關乎未成年人的權益,也關係到社會公益和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對於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和未來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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