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立法沿革
06 Aug,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49條規定: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權為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說明:
=民國100年12月12日制定條文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財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並得依職權為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理由-一、不論是否為法院選任之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其管理財產是否妥善,均與失蹤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攸關,為督促其善盡職責,爰參考日本家事審判規則第三十三條意旨,規定利害關係人或代表公益之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命財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之規定。
二、第一項之裁定僅係命財產管理人報告財產狀況,並未就實體權利關係為裁判,自無許抗告之必要,爰設第二項。
瀏覽次數:2338